Article 15
In force经组团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载明购物场所的名称、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和价格以及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时长等内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并且对不参加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其他旅游者做出合理安排;
(二)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三)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事先向旅游者告知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真实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补充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失效、变质商品要求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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