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旅行社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下列行为视为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变相独立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