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或者新的导游服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资格等级证书,需要领取相应导游证的;

(三)证件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

(四)导游证遗失的。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或者补办;不予换发或者补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导游人员在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期间,可凭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凭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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