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一)“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自然港湾的水域及其与岸线相连的渔业后勤用地;

(二)“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及进出渔港的航道;

(三)“港务管理”是指渔港监督机构对港口秩序、船舶调度和渔港环境等实施的行政管理;

(四)“一级渔港”是指与外省渔船共用或常有外国籍渔船停靠,年卸港量在2万吨以上的渔港;“二级渔港”是指主要供本省渔船使用,年卸港量在1万吨以上、2万吨以下的渔港;“三级渔港”是指供本县渔船停泊,年卸港量在1万吨以下的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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