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渔港及渔港水域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禁止船舶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五)渔港监督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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