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各级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及本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救护;兴建和管理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设施;

(三)开展对贫困人群的社会救助活动;

(四)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救护培训,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五)开展无偿献血和艾滋病预防的宣传、组织工作;开展骨髓造血干细胞捐赠的宣传和捐赠者资料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部署,参加国内外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八)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事宜;

(九)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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