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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