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四)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六)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