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区域内的育龄公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的组织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