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排他性用海(以下简称用海)活动包括下列项目:

(一)填海、围海、海岸工程、人工构造物及安全区用海;

(二)海洋石油、天然气和其它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用海;

(三)港口、航道、锚地等海上交通设施用海;

(四)打捞沉船沉物用海;

(五)海洋旅游业(含海上游乐设施)用海;

(六)海洋考察、科研、教育、公益服务事业以及建筑、设置公共设施用海;

(七)海底电缆、管道及安全区用海;

(八)海洋增殖、养殖用海;

(九)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内适度开发的项目用海;

(十)陆源污染物海域排放区、海洋倾倒区用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