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凡有可能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区域,必须制定应急防范措施。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必要的疏散和防护,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在区域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通报本地区单位和居民,并采取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等强制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