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为金融业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设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在自治县内设立分支机构。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金融创新。对地方经济发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理、有效需求,积极给予支持。

鼓励自治县境内银行吸收的存款用于本地发放贷款,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Local Regulations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