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自治县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工资性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方式财政转移支付及财政补贴的照顾。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财政体制核定或调整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基数时,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照顾。
自治县享受国家、省、市设立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工作特需经费,民族事业费及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专用、专项资金在分配上的倾斜和照顾。
自治县的财政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应当报请上级财政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Local Regulations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