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占地0.5公顷以下的(含0.5公顷),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其中涉及未利用地的,要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未利用地的,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