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区域内设置和出让探、采矿权,应当征求自治县意见,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照顾自治县的利益。采矿企业要按照规定向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照审批权限,领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照。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的采矿许可证,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荒山治理、小流域治理,要结合环境保护对砂石、黏土等实行资源化利用,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开发规划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境内的岫岩玉、菱镁、方解石等矿藏实行保护性开采,并征收资源保护费。
Local Regulations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