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会议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应当在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