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专利资产的评估应由省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报省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立项,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实施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以各种形式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须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