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视情节处以罚款:

(一)实施专利侵权(包括假冒他人专利)的;

(二)实施冒充专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账册、合同、图纸、档案资料等或者擅自启封、转移、销售被封存物品的。

罚款的幅度分别为: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倍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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