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政府主办或者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