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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