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用水单位超出计划的用水量,按下列比例标准缴纳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比例,按四舍五入办法以整数计):

(一)超用5%以内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05倍加价收费;

(二)超用6%至1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

(三)超用11%至2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

(四)超用21%至3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五)超用31%至4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6倍加价收费;

(六)超用41%至5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8倍加价收费;

(七)超用51%以上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0倍加价收费;连续两个季度超用51%以上仍未采取措施的,其超用部分全部按现行水价的10倍加价收费。

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20日内以委托付款方式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缴纳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加价水费收入列入市或有关区(县)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开展节约用水工作和补助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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