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为: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

(二)修建本单位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的经费;

(三)依法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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