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国家一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五,国家二类重点城市百分之四,国家三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三,其他城市(县市区)百分之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所辖的建制镇参照其他城市标准执行。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和统建住宅等其他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