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9 附则Article 56Repealed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30日鞍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31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废止。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5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