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东山县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安排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登记;

(四)负责土地、基建工程和房产业的管理;

(五)管理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和物价工作;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与服务;

(八)负责劳动监督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九)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与消防工作;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的县属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有关工作,协调设在开发区内的非县属机构(含中央、省、市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三)省、市、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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