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百分之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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