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3 立法程序/Section 3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Article 49Amended自治州、自治县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的意见,向全体会议作审议情况的说明和提出批准的决议草案。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