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2 立法准备/Section 1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Article 10Amended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