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发生沉船、沉物或者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倒塌影响通航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同时向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报告,并在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障碍;未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在接到影响通航条件的情况报告后,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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