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上海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价格平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本市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市物价局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是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责。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