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Chapter 7 奖励与处罚Article 74Amended学校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报告并及时告知留守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或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