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对不予核发兽医执业证书、注销注册和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或者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又不申请复议、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