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全部医疗器械、药物,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兽医可以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或者吊销其兽医执业证书;对动物诊疗单位、动物养殖场等单位内部设置的兽医室可以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或者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注册和兽医执业证书规定内容从事兽医活动的;

(二)未按动物诊疗许可证规定内容从事兽医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兽医资格证书、兽医执业证书、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四)动物诊疗单位收治省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疫病动物的;

(五)动物养殖场等单位内部设置的兽医室对外从事兽医活动的;

(六)违法使用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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