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使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从事动物防疫、防疫监督、诊疗等兽医活动,必须由兽医本人在现场进行,并及时、如实地按照规定填写、签署有关证明、文书和资料。

禁止隐匿、伪造、转让、销毁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书和资料。

禁止出具与自己执业类别不相符以及与执业范围无关的证明、文书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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