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未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三)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