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50In force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