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和咨询;

(二)为孕产妇建立保健卡,提供定期产前、产后检查服务;

(三)对有高度危险因素的孕妇进行监护、随访和治疗;

(四)为孕产妇安全分娩提供助产、引产技术服务;

(五)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六)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等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进行定期访视;

(七)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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