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三)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入户操作公用阀门的,予以配合;

(五)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存在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并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六)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胶(软)管等。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