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整体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进行备案:

(一)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备案证明;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经营单位出具的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五)公安消防、环保、人防、园林绿化等部门出具的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六)物业管理有关资料;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八)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设施、场所的物权归属公示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开发企业应当自备案后五日内,在新建住宅小区向全体业主公示备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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