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Amended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