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畲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县长由畲族公民担任。

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