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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