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权益。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