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个人兴办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托儿所、幼儿园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保教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依法严厉打击拐骗、买卖、绑架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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