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Chapter 4 社会保护Article 41Amended使用车辆从事接送未成年人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核定的车辆限乘人数接送未成年人,保证使用车辆的安全性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乘用车辆标志。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从事接送未成年人服务车辆的检查监督,及时排除安全隐患。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