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广播、电影、电视和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全区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公安、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查处和监管。

对于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电影、电视节目,广电部门、演播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提醒和警示信息。

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它方式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淫秽、暴力、凶杀、恐怖、封建迷信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视频、音频资料、网络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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