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或者随意使其转学、停学、退学。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