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国家机关受理的投诉类信访事项,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按下列情况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送达信访人:

(一)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二)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三)投诉缺乏法律、政策依据无法解决的,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国家机关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投诉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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