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检举、控告;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七)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工作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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