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六)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八)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合理投诉;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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