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城市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井具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具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检查井、阀门井等井具的箱盖和内壁应当标有表明其使用性质的明显标识和产权人名称;
(二)对井具设施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责任制度,发现井具设施缺失、损毁的,立即组织补装、更换;
(三)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接到维修投诉电话后,立即组织补装、更换;
(四)对立即补装、更换井具设施有困难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六小时内予以修复;
(五)对于废弃的检查井、阀门井,应当填埋;
(六)建立井具设施管理档案,并将井具设施设置地点、数量、规格、性能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具设施等资料,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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